關于黑龍江省省直醫保單位的密鑰管理條例
作者:admin 發布時間:2017-12-06
密鑰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密鑰的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商用密碼管理條例》及其它相關規定,并結合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密鑰管理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密鑰,是指對不涉及國家秘密內容的信息進行加密保護或者安全認證所使用的密碼產品。
第三條 商用密碼技術屬于國家秘密。國家對商用密碼產品的科研、生產、銷售和使用實行??毓芾?。
第四條 國家密碼管理委員會及其辦公室主管全國的商用密碼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負責密碼管理的機構根據國家密碼管理機構的委托,承擔商用密碼的有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密鑰介紹
第五條 本條例所稱的密鑰,是指將數字證書固化存儲,用于身份認證的USB接口盤。密鑰是管理用戶登錄系統進行相關業務操作必須的要件和密鑰持有者上機操作的身份證明。
第三章機構和職責
第六條 黑龍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信息中心(以下簡稱:信息中心)負責密鑰的權限設定、初始密碼設定等工作。
第七條 黑龍江省數字證書認證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CA中心)負責密鑰的發放、注銷、掛失、更新、解鎖等工作。
第四章 密鑰的管理
第八條 密鑰按照“專人專用”的原則使用,按照“誰持有,誰負責”的原則管理。密鑰配發到個人后,由密鑰持有者自行妥善保管,密鑰持有者負責確保密鑰和操作密碼的安全。
第九條 密鑰使用完畢后,應立即取下并妥善保管,防止他人非法使用,并且嚴禁任何人私自將密鑰轉借他人。
第十條 密鑰中的數字證書有效期為一年。有效期滿之前,密鑰持有者單位應在規定期間內(有效期滿前一個月)及時辦理數字證書更新業務。
第十一條 密鑰遺失后,密鑰持有者所在單位及時上報信息中心,由信息中心通知CA中心進行掛失和補辦,否則造成的任何不良后果均由密鑰持有者自行承擔。
第十二條 密鑰損壞且無法修復的,需上報信息中心申請換發新密鑰,同時需將損壞的密鑰交回信息中心。
第十三條 若密鑰持有者發生崗位變動,密鑰權限也將視情況有所調整,甚至完全變更。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條例由黑龍江省數字證書認證中心有限公司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